京華時報訊(記者張淑玲)在朝陽區南郎家園一6層樓頂為張某搭建鴿子窩時,46歲的韋某不慎墜樓致殘。昨天,朝陽法院執行法官田強帶法警趕至張某家中,並將張某帶至法院和韋某對質,最終成功執行18萬元案款。據瞭解,該案為朝陽法院2015年首個執行案。
  據瞭解,2011年4月26日,經中間人吳某聯繫,韋某上到6樓樓頂,為張某搭建鴿子棚。“當時打電錘,還沒打幾個眼兒,我一下被電錘衝下樓去”,韋某稱,因為施工時沒有任何防護措施,在從6樓墜下的過程中,他被電線攔擋了一下,才撿了一條命。
  韋某被摔成股骨粗隆間及粗隆下骨折,被鑒定為十級傷殘。隨後,他訴至朝陽法院。在整個訴訟過程中,張某均未露面,法院採取了公告送達的形式,並作出了缺席判決。經審理,朝陽法院判決包工頭吳某、房主張某連帶賠償韋先生醫療費、殘疾賠償金、被扶養人生活費、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15萬餘元。
  昨天上午9時許,張某被執行法官堵在家中。“履行能力有,別說十幾萬了,再多也有。”張某及其妻子均稱不瞭解該案情況。對此,朝陽法院回應稱,法院已通過公告送達,該案送達程序規範。據查,此案卷宗中顯示,朝陽法院書記員曾於2012年5月17日上午到張某家中送達起訴書,無人開門。在詢問過物業居住情況後,將該起訴書貼到門口。
  昨天下午,該執行人張某將18萬元(含遲延履行利息)匯入朝陽法院賬戶。法官給其一周時間,讓張某考慮是否將該筆案款辦理訴前財產保全手續,以便其後續訴訟。如不辦理保全手續,被執行人便可以拿到案款,案件方可執結。
  >>釋法
  法律文書送達如何保障當事人利益
  針對張某多次稱其未收到開庭通知、傳票,不同意賠償等情況,執行法官田強稱,該案判決為張某、吳某共同連帶賠償,法院會先予以執行有履行能力的被執行人,被執行人賠償後,可另行起訴確認責任份額。
  為保障訴訟當事人利益,法院會通過上門送達、郵寄送達和公告送達3種傳統方式,向被告人送達法律文書。目前,朝陽法院又新採用了電子送達即網絡送達第4種方式。
  如果張某認為原審不規範,可以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執行迴轉,作為被告方,在其已經完全履行了義務後,可以重新起訴,要求吳某等相關人履行分擔責任確認責任份額。  (原標題:房主拒付殘疾賠償金遭強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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