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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央廣網北京1月9日消息(記者孫瑩)據中國之聲《新聞晚高峰》報道,“國以民為本,民以食為天。”食品、藥品安全事關民生,既是當前社會關註的熱點問題,也是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。近年來, “毒奶粉”、“瘦肉精”、“假肉食”、“地溝油”、“蘇丹紅”、“毒大米”、“毒生薑”、“毒膠囊”、“塑化劑酒”等食品、藥品安全事件不斷發生,制售有烤肉毒有害食品和假藥劣藥的“黑工廠”、“黑作坊”、“黑窩點”屢禁不止,無情地打擊著消費者的心理承受能力。
  不僅如此,虛假食品、藥品汽車貸款廣告十分常見,以普通食品甚至農藥殘留超標食品冒充綠色食品、無公害食品、有機食品的現象比比皆是。據不完全統計,2010年-2012年,全國法院受理的食品、藥品民事糾紛案件共計13216件,占各類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的6%。並呈逐年上升趨勢。消費者哪些權益該得到法律的保護,隨著立法完善,逐漸明晰。
  最高人褐藻醣膠民法院今天(9日)發佈《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》,共18個條文,將於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。 “知假買假者是不是消費者?“十倍賠償”是否要以造成人身損害為前提,是否適用違約之訴?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承擔何種責任?網絡消費時遭受損失網絡交易平臺如何擔責?司法解釋對這些熱點問題一一回應。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接受中央台記者孫瑩的採訪,對司法解釋進行瞭解讀。
  “知假買假”化療飲食不影響主張消費者權利
  關於多年熱議的“知假買假”問題,《規定》明確:“生產者、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”最高法發佈的典型案例顯示,消費者孫銀山明知超市出售的香腸過了保質期而購買,法院依法判決支持孫銀山退貨並取得十倍價款賠償金。關鍵字廣告對此,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分析:
  孫軍工:也就是說,“知假買假”行為不影響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。通常情況下的購物者應當認定為消費者,可以主張懲罰性賠償。確認其具有消費者主體資格,對於打擊無良商家,維護消費者權益具有積極意義,有利於凈化食品、藥品市場環境。
  懲罰性賠償不以消費者人身權益遭受損害為前提
  依據《規定》:今後消費者主張食品價款十倍賠償金不以人身權益遭受損害為前提。在最高法發佈的典型案例中,消費者華燕在食用在天超倉儲超市購買的山楂片時,山楂片中的山楂核將其槽牙崩裂。當日,華燕到醫院就診,將受損的槽牙拔除。雖然超市舉證華燕自身牙齒牙壁較薄,容易受傷,但是北京二中院終審判決天超公司承擔全部損害責任,賠償醫療費、交通費、支付價款十倍賠償。
  孫軍工:消費者主張食品價款十倍賠償金不以人身權益遭受損害為前提。這對於統一裁判尺度,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,凈化食品、藥品環境,將產生積極影響。
   贈品因質量問題造成損害 商家擔責
  超市中經常有“買多贈一”等促銷活動,如果贈品傷害了你,商家應當對贈品質量安全承擔責任。
  孫軍工:食品、藥品事關消費者的人身安全,即使是贈品,也必須保證質量安全。消費者對贈品雖未支付對價,但是贈品的成本實際上已經分攤到付費商品中。贈送的食品、藥品因質量問題造成消費者權益損害的,生產者與銷售者亦應承擔賠償責任。但考慮到消費者獲贈食品、藥品在實質上屬於商家讓利性質,故對於生產者、銷售者承擔責任的條件,《規定》作了限定,即該贈品必須實際出現了質量安全問題,造成消費者損害,消費者才能主張權利。
  網絡交易平臺放任不良商家需擔責
  再來說下網購,數據顯示,2012年我國網購用戶達2.47億個,網絡交易金額突破1.3萬億元,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食品、藥品的消費者越來越多,由此引發的糾紛也越來越多。《規定》第9條對網絡交易平臺在何種情況承擔責任,擔責後的追償權等做了明確。
  孫軍工:商家入駐網絡交易平臺通常要支付不菲的入場費,具備先行賠付的條件,在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、藥品生產者、銷售者的真實名稱、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時,其應當承擔責任。如果網絡交易平臺的提供者明知食品、藥品的生產者、銷售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權益而放任自流,此種情況下則構成共同侵權。
  明星代言虛假廣告將擔責
  依據司法解釋的規定,消費者今後可以直接向虛假廣告代言人索賠。
  孫軍工: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、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精神,在連帶責任中,消費者既可以一併起訴食品、藥品的生產商、銷售商、廣告經營者、廣告發佈者、廣告代言人,請求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,也可以起訴其中一個或者幾個作為被告,由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,然後再向其他責任主體行使追償權。
  食品認證機構出假證需擔責
  目前市場上經過認證的食品越來越多,消費者對經過認證的食品認可度和信任度較高。為遏制食品認證機構作虛假認證,依據《規定》,不管是故意還是過失,出具假證造成消費者損害的,都要承擔連帶責任。
  此外,依據司法解釋的規定,生產者與銷售者需同時承擔民事責任、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,其財產不足以支付時,責任主體應首先承擔民事責任,以最大限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。針對一些食品、藥品的生產者、銷售者以“霸王條款”對消費者作出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規定,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。規定明確 “霸王條款”內容一律無效。同時法院對消費者協會依法提起公益訴訟的予以支持。  (原標題:最高法:食品認證機構出具虛假認證需承擔連帶責任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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